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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5  查看次数:

 

唐山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园道路通行时,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三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服从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机关各部、处、室、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全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
2、对学院各单位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3、制定学院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4、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5、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6、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7、部署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 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1、落实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负责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3、负责院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4、负责检查与维护院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院内交通事故及其它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及学院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6、负责制定、健全完善各项院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7、负责院内通行车辆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8、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七条 院学生处每新学年要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及乘车安全、出行安全教育,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组织交通志愿者协助交警进行交通执勤。
第八条 院团委要加强对各类协会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利用广播站、橱窗进行交通常识宣传,提高学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性。配合学生处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安全走路教育,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师生不坐超员车、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履行严格的逐级审批手续,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后勤处要经常开展对施工、商店、食堂、公寓、勤杂人员等进行交通安全宣教工作,做好对来校办事人员停放车辆管理规定的宣传,确保院内道路不堆放建筑物、垃圾等杂物,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一条 宣传部利用横幅、校园网网页等形式宣传交通法规,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体育部负责来校打网球、踢足球人员车辆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安排专人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告知车主车辆进校后,要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条 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本部门学员车辆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如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安排专人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告知车主车辆进校后,要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在指定位置停放。学习培训期满通行证作废。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也要积极协助、支持交通安全主管机构(保卫处)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工作。各部门领导要带头遵守规定并宣传至每位教工及学生中。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六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的同意。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要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后勤处要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摆摊设点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行人要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要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要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不准毁损交通标志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骑自行车或电动车,须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骑车进出院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进院的非机动车要停放指定的停车区域内,禁止四处随意停放。对乱停放、无主、破旧长期不用的自行车保卫处有权集中进行清理。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院教工车辆一律凭证件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唐山学院机动车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教职工拥有自驾车且时常进校的,应到院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并一律放在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方便查看。
第二十五条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上级部门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学院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行车规定,服从门卫和执勤人员管理、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遇到学生下课、队列等人员密集时,更要主动避让,禁止鸣笛、抢道。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八条 向学院超市、食堂等供货的车辆及大型施工货运车辆必须在流动高峰期以外的时间进入学校,进入学校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 车辆载物出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凭主管部门或货主证明,同时告知保卫处,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放行。
第三十条 车辆进院后,应服从管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位),马路(甬道)不能乱停放,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车。具体地点:
南校区:原工会楼前、机械厂实习车间北侧、电教中心西北侧、原学生处楼西侧(楼外厕所北侧)、机械、土木楼北侧、办公楼前或东侧、网球场西侧或东侧。
北校区:办公楼南侧(院办停车处)、办公楼北侧、A座楼南侧、B座楼北侧。
外单位或个人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否则,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飙车、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并严禁驾驶人酒后在校园驾驶车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挥调度,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和行车路线。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培训、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并保证交通畅通。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和车辆驾驶人,保卫处首先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由学校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学院交通安全主管机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五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院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的学院机动车通行证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院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三十八条 院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学院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先前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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